雄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省农业农村厅执法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农业行业监管实际,现制定我局 2026 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县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门店、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等全部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全县规模以上取水户、用水单位;全县饲料生产销售行业企业;全县渔业企业及渔船。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检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认识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聚焦农资质量安全、农机安全生产等核心监管任务,强化过程监督,细化检查台账,跟踪整改闭环,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细化执法计划。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股室要结合岗位职责、春节前后、休禁渔期、开海前期及重大节假日、农时节点和行业风险,分事项明确检查时段、检查频次、工作责任人,严格执行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检查任务,确保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顺利实施。
(三)强化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工作安排和分工
(一)本年度行政检查采取全年常态化检查、农时专项检查相结合模式,分时段开展各类涉农主体监督抽查。
(二)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抽查。针对辖区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开展抽样检测,覆盖复合肥、水溶肥、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四类产品,严格按照 GB 18382-2021、GB 38400-2019 等国家标准开展检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查处不合格肥料产品;检查时间覆盖 4—5 月、7—9 月,全年检查频次 8 次,采取现场抽样采集方式,由农业资源环境股承办。
(三)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政检查。对县域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规模化用药主体开展全链条监督,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核查经营许可、进销台账、禁限用农药管控等情况;全年 1—12 月常态化开展,年度检查 2 次,采取查阅资料 + 现场检查方式,由农业资源环境股承办。
(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对种子经营门店、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资质、购销档案、种子质量、品种标签、新品种权保护等内容,严格执行国家种子系列检验标准,依据《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管;全年 1—12 月实施,年度检查 2 次,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农业资源环境股承办。
(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紧盯岁末年初、三夏、三秋农机作业高峰期开展隐患排查,核查农机登记年检、操作人员持证、机械安全性能等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纠正违法作业行为;全年检查 3 次,采取现场检查、飞行暗访相结合方式,由农业资源环境股承办。
(六)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检查。不定期组织对全县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统筹检查,农业资源环境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逐项开展核查,完整留存检查影像、纸质资料。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必须统一格式,按照工作规程和规范要求填写文本内容,检查记录详实有据,并且分类建档存查,逐步实现对全县农业农村行政检查对象全覆盖。
(七)对水资源取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进行行政检查。具体检查事项有: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由水资源股执法人员组织对全县规模以上取水户、用水单位及生产建设水土保持后续监管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全年检查频次上限均为三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取用水、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节水不达标的问题,当场分类处置,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八)饲料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本年度行政检查时间为全年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九)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对全县海洋渔船开展全覆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发现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本年度行政检查时间为全年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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