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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创中心雄州园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试行) 第一条 为加速项目要素集聚,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科创中心雄州园发展,推动技术要素流通及转移转化,打造成为新时代的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在雄安新区科创中心雄州园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的科技企业(以下简称“雄州园企业”)。 第三条 支持申报新区级各类科技创新政策。对经评估认定后获取雄安新区本级科技创新、细分产业领域政策奖补的雄州园企业,另行给与所获新区本级扶持或奖励资金1:0.3的配套支持(除租金及人才16条政策)。 第四条 支持孵化培育。对经评估准予进入雄州园孵化器发展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券支持,定向用于租金、物业费、园区内食堂的员工日常用餐、雄县范围内指定人才用房、园区内公共资源租赁、孵化器科技创新辅导类增值服务等方向。初始额度按照5万元/年起计算,每增加一名社保人员次月起新增0.2万元/月科技创新券。 第五条 支持小试中试。对经评估准予进入雄州园企业(除孵化器外),给予落地开办费支持,以科技创新券形式兑现,使用用途同第四条。初始额度按照研发测试、小试、中试功能面积40万元/千平米/年计算,办公空间按照5万元/年起计算,每增加一名社保人员次月起新增0.2万元/月科技创新券。 第六条 支持申报创新平台。对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创新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第七条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对通过新区级及以上认定的项目,给予所获资金奖励1:0.3的配套支持,单个企业主体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按照上一年度在雄安科技成果交易转化中心登记技术合同额,给予受让方实际支付技术交易咨询、交易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向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雄州园企业对与实际支付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如技术持有方为清单内疏解主体的,另行给于5%疏解技术转化补助),单个雄州园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仅限闭环使用。补助及扶持经费的雄州园企业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本措施由雄县改革发展局、商务投资促进局、工信科技数据局、财政局联合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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