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雄综执交罚决〔2025〕91号 | 杨永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杨永乐 | 驾驶员杨永乐通过滴滴平台联系到2名乘客,其驾驶冀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将2名乘客从容城县仇小王大商店送至雄县雄州购物广场北门,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完全履行 | 雄县综合执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