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雄综执罚决〔2025〕121号 | 刘东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案 | 刘东升 | 2025年8月15日上午9时40分,执法人员到达举报人所提供的地点张岗乡开口村西路段进行核实,发现车号为冀XAY351上汽大通牌轻型客车在路边停靠有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调查,经查当事人刘东升驾驶冀XAY351上汽大通牌轻型客车将8名乘客从容城启动区送至张岗乡开口村西路段,并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向每位乘客收取了乘车费用120元人民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30项的一般档次,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30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的同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000元 | 完全履行 | 雄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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