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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雄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雄综执罚决〔2025121

刘东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案

刘东升

2025815日上午940分,执法人员到达举报人所提供的地点张岗乡开口村西路段进行核实,发现车号为冀XAY351上汽大通牌轻型客车在路边停靠有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调查,经查当事人刘东升驾驶冀XAY351上汽大通牌轻型客车将8名乘客从容城启动区送至张岗乡开口村西路段,并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向每位乘客收取了乘车费用120元人民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30项的一般档次,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30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的同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00

完全履行

雄县综合执法局


名  称: 雄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80012/2025-00291
发布机构: 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5-09-02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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