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雄城管建交罚决字〔2025〕第001号 | 河北溪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樾安学府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河北溪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131003MACFQNN62L | / | 河北溪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樾安学府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4#-5#楼基坑内有高压电缆,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1#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2#塔式起重机顶升套架水平安全距离不足2米,违法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 完全履行 | 雄县城市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