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全县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县直单位和县属企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参与县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县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我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会同雄县社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
(九)负责全县地名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数字地名建设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图书资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标准:管理县级福利资金;拟订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福利机构的认定和全县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婚烟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