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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县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雄安新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立和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雄安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省和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承担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报批及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不含新建片区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全县不含新建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负责配合编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指导乡(镇)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划编制,并按权限组织相关规划的上报审批;指导全县各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林业及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配合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动态监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办法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按程序申报各类自然保护地和世界自然遗产。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苗种,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初审,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设立保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动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工作。

(十八)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防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火灾预防和早期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九)完成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雄县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执法监察股)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机关文电、印鉴、机要、保密、档案、综合、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负责承办本系统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局重点和年度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汇报材料,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综合性文件的会签、会审。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承担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退(离)休干部工作。

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纪检和效能督查、行政监察工作。

负责组织机关重点工作的督导巡查、跟踪问效,落实上级机关督办事项的反馈。负责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调研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负责组织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担自然资源部门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联系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落实,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

负责组织对县城组团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负责指导各乡镇查处未经规划批准或未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或工程。承担全县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信访稳定工作、自然资源督查整改、卫片整改等工作。

负责监督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资源,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依法监督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自然资源管理股(林业股)负责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和规范。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管理登记资料。承担县域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省、新区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规划、法规、规范和标准。配合新区做好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登记工作。依法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

承担全县森林、湿地动态监测工作。落实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以植树造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工作。

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按程序报批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地理信息项目,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地理信息成果数据。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监督地热开发动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登记、备案、统计、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矿产资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防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规划和用地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配合雄安新区编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城市规划、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的统一规划管理。负责核发“一书三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上报和验收。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丙级及以下)。

承担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征收征用转用的审核、上报工作。

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初审工作。

三.办公地址

雄县温泉城1号路东湖湾小区斜对面

四.办公时间

1.6月至8月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其他月份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负责人姓名:李丹

六.联系方式:0312-5861731

 

附件: 雄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名  称: 雄县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索 引 号: 80008/2025-00078
发布机构: 雄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5-09-05
主题分类: 机构设置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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