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雄县张浩加油站
地址:雄县十里甫村
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案件来源:雄县综合执法局移交
所属行业:危险化学品
执法处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毛盛辉 周昀昊
检查时间:2024年12月30日
检 查 情 况
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4.0.4的规定,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20号的规定,处人民币六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