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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笑笑(女,身份证号:342222********4023):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雄卫医罚〔2025〕YA00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没款5099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50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冀雄卫医罚催〔2026〕1号),你应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雄县卫生健康局领取《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请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雄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雄县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312-5815427 联系地址:雄县人民大街128号 雄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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