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政办字﹝2023﹞13号 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雄政202313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八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司发〔20237号)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聚焦全县重点工作任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做好规章和行政性文件清理工作,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县、乡(镇)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五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各部门要依据党的二十大精神、2023年全国“两会”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措施有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我省部署开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滞后于改革要求,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排除、限制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的;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

3.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

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县政府办、政法委(司法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23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开门清理:各部门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的重要依据。

(三)务求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在202312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要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利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的成果,并将今年安排的专项清理结果纳入本次清理成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及时公布并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在我县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察活动中发现清理范围内的文件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具体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强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活动,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政或废止,加强行政规范生文件备案审查,防止政策文件“带病出台”“带病运行”,清除制约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性障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630日、1225日报送至政府大楼623室,电子版发至xxsfjfzg121208@163.com。联系电话:0312-5561159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清理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

 

附件: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7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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