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雄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县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管辖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经营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综合超市、百货店、大型专业店和大型购物中心;
(二)人员数量达到或超过1000人的农贸市场、公园、广场;
(三)二级以上医院;
(四)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依据我县实际情况认定经营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有:将台路天奕商厦、铃铛阁大街汇都购物广场、铃铛阁大街山水莲花购物广场、旅游路雄县阳光购物;人员数量达到或超过1000人的农贸市场有:雄县邢村市场、雄县铃铛阁大街西侧雄州农贸市场;二级以上医院包括:雄县医院、雄县中医院(雄县第二人民医院)、雄县妇幼保健医院、雄县济康医院、雄县盛德医院、雄县祥和医院;学校类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县域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常态防范标准:在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用常规性人防、技防、物防的防范标准。
非常态防范标准:在重大节日、重要时间段,或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时采取加强性人防、技防、物防的防范标准。
重要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各个组成部分中,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安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人防:执行防范突发事件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和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
技防:运用科学技术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探测、发现和反应能力的设备和手段。
物防:用于阻止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破坏效果的设施和物品。
安保员:专门承担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安全技术防范等职能,并经过相关培训的安保人员。
安保力量:实施突发事件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和响应突发事件的专门人员和队伍。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的指导,公安局负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防范措施。
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宣传部(文旅局)、卫健局、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统战部、城市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沟通
要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增强人员密集场所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能力。
第六条 宣传教育
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应当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相关的安全知识。
教育局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学校把与处置防范突发事件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对医院的教育培训,指导医院落实各项突发事件措施,并积极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增强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普及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营造公共安全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第七条 居民参与
居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提高突发事件意识,注意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在人员密集场所购物、医疗、上学;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公安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人员密集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 单位的安全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内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突发事件措施;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
第九条 日常监测
公安局组织住建、交通等部门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测,将人员密集场所纳入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
第十条 安全提示
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人员密集场所经营者,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公安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进行指导,并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场所管理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评估风险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预测人数、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突发事件措施,根据需要配备安保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单位报告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该场所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重要时段的现场监测
在重大节日、重要时间段或可能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扩大监测区域、增加监测人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监测。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性处置
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宣传部(文旅局)、卫健局、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统战部、城市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宣传部(文旅局)、卫健局、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统战部、城市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公安局。由公安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参与者的义务
人员密集场所现场群众应当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专业人员的参与
鼓励具有医疗救护、避险逃生等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救援。
第四章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防范标准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雄县范围内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防
(一)人防组织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或确定承担与防范突发事件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单位面积、工作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常态区域内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配置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二)人防配置
防范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构,要求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为人员密集场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责任部门要由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安保力量配置: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出入口、重要部位等位置要设置固定岗;楼道、停车场等部位要设置巡逻岗;责任部门要视情况设立备勤机动岗,防止现场先期处置力量不足。
(三)人防要求
安保员应按照《安保服务管理条例》要求,承担安保职责;安保员要熟悉人员密集场所地理环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要能应对商场相关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防
(一)技防组成
人员密集场所技防包括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监控中心等。
(二)技防配置
人员密集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内主要通道、人员密集场所楼层出入口、电梯内、自动扶梯电梯厅、收银区(收银柜台)、现金交接处等部位应当配备摄像头。
人员密集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人员密集场所内与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应当配备入侵探测器。
人员密集场所监控中心、安保备勤室、安保亭、车辆出入口通道应当配备紧急报警装置。
人员密集场所车辆出入口通道应当配备停车库管理系统
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内、外广场应当配备公共广播系统
(三)技防要求
视频监控存储期限不低于90日;监控视频清晰度要能看清人脸和车牌。
第二十三条 物防
(一)物防组成
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物防设施包括防爆毯、防爆罐、防暴盾牌、钢叉、防暴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安全门、防冲撞设施以及应急用品等。
(二)物防配置
监控中心出入口、食品储存区、配电闸区域等场所要配置安全防盗门、金属防护门或者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或者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当配备机动车阻挡装置。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视场所情况在区域内配备防护面罩、毛巾、口罩等应急用品。
监控中心、安保备勤室、安保亭应当配备防防爆毯、防爆罐、防暴盾牌、钢叉、防暴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暴设施。
(三)物防要求
机动车阻挡装置宜采用立柱式阻挡方式。阻挡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立柱间距应阻挡小型机动车辆通过(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0.8m-1.2m立柱间距);立柱升起后高度应≥0.5m,立柱升起至最高位时间应≤5s,立柱下降后应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装置升起后单根立柱应承受≥70000kg的刚性碰撞;阻挡装置应能电动操作和遥控操作,在电动操作故障时也能手动操作,并能接入其他防范系统的信号实现联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
人员密集场所防范处置突发事件不到位,违反所在行业行政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