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消防救援大队
涉企行政执法临时查封主体及事项清单
临时查封执法主体:雄县消防救援大队
临时查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临时查封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2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