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函〔2021〕30号)要求,由雄县生态环境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雄县生态环境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提升政务公开质效为核心,深入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紧扣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持续优化公开机制、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生态环境治理深度融合,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各类政务信息49条。在微信公众号“雄县生态环境”发布各类信息166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雄县生态环境局未收到有关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雄县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机制,明确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各环节责任,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规范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发布信息均由科室负责人把关、分管领导初审、主要领导终审,在政府网站进行发布,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平台建设情况
聚焦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构建“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下阵地”多维度公开矩阵,精准发布政策解读、执法动态、环境质量状况等政务信息,依托“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摆放宣传手册、公开指南等资料,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实现线上线下公开协同发力。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宣传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一般由业务部门提供内容,严格按照“三审三校”规章流程经审核后发布。
(五)监督保障情况
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统筹推进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自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第(六)项
行政处罚
9
行政强制
6
第二十条 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公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对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等群众高度关注的领域,公开的通俗化解读形式仍需丰富;二是信息公开与业务工作的融合度不够,部分股室公开意识不强,存在“重业务、轻公开”的倾向。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深化公开内容建设。聚焦生态环境核心业务,重点加大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最新环保政策等领域信息公开力度。采用图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进行深度解读,提升信息可及性。二是强化协同联动机制。进一步压实各股室信息公开责任,将公开要求嵌入业务办理流程,在政策制定、执法监管等环节同步谋划公开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