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雄综执交罚决〔2025〕56号
刘拓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刘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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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刘拓通过网约车平台运送1名乘客。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完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