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雄综执交罚决〔2025〕80号
于桂红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于桂红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54项的规定,从违罚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定,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已超过三十天,属于一般等级,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完全履行
2
雄综执交罚决〔2025〕79号
李领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李领军
驾驶员李领军通过滴滴平台联系到4名乘客,其驾驶冀XF81869小型轿车从徐码村徐平超时拉载乘客送至天奕商厦(雄县店),共收取费用30.81元。经调查,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3
雄综执交罚决〔2025〕78号
周国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周国强
驾驶员周国强通过滴滴平台联系到2名乘客,其驾驶冀XD92238小型轿车从小龙坎火锅(天奕商厦店)西侧拉载乘客送至山水莲花超市(雄州购物广场店),在检查过程中乘客取消订单,调查发现该车2025年7月10日共在滴滴平台接单4次,共收入51.16元。经调查,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