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雄综执交罚决〔2025〕84号
刘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刘东
驾驶员刘东通过滴滴平台联系到乘客,其驾驶冀*******小型轿车从西孙村服务中心对面拉载乘客送至雄县汽车站,共收取费用35.21元。经调查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未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完全履行
2
雄综执交罚决〔2025〕88号
王永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王永辉
王永辉通过滴滴平台联系到1名乘客,其驾驶冀*******小型轿车将该名乘客从河北省保定雄县滨河新区西门送至优庆汽车修理厂。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