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雄综执罚决〔2025〕126号
于芬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于芬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为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54项的规定,从违罚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定,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已超过三十天,属于一般等级,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完全履行
2
雄综执罚决〔2025〕127号
季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季超
驾驶员季超通过滴滴平台接到1单,驾驶冀******比亚迪牌轿车将乘客从国家电网(赵北口营业厅)送至天奕商厦(雄县店)。该车行驶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