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雄综执罚决〔2025〕135号
冯俊国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冯俊国
驾驶员冯俊国通过花小猪平台联系到1单,驾驶冀XD*****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将乘客从桂熙家园4号楼至雄县凯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完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