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备注
1
雄综执罚决〔2025〕177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3409833307
肖建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4版)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4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70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裁量等级
罚款8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