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方案。
(二)负责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解决县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县减排目标的落实。依据省政府确定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对县重点排污单位的指标分解并监督实施。负责督办、核查各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参与指导推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负责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县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县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统一发布县生态环境治理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开展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相关工作。协调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新区生态环境局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指导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县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新区生态环境局等上级环境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印章、机要、保密、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档案、政务公开、督办、综合会务、后勤保障、重要接待等工作。负责预算编制、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干部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新闻宣传、纪检监察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众组织的有关工作。协同县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二)综合股。牵头起草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和综合文稿。承担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方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三线一单”,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承担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设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承担中央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的组织协调和反馈问题的督导整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听证、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审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联系新闻媒体。
负责组织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相关规定。建立和组织实施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评价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和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等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和举报工作。组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工作。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执法工作。
三、办公地址
雄县温泉路256号,雄县生态环境局
四、办公时间
1.6月至8月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其他月份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0312-5817240
六、负责人姓名:刘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