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务镇信息公开指南

米家务镇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米家务镇相关信息,特编制《米家务镇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米家务镇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类。包括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部门职能、工作规则等。

2、政策法规类。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类。包括工作规划和计划、工作总结和要点等。

4、其他事项类。包括部门工作动态、业务办理流程、问题解答等。

5、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雄县人民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xiongxian.gov.cn,网站上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搜索米家务镇人民政府,可随时检索、查阅相关信息

2、通过米家务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广播等载体形式公开镇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米家务镇人民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党委、政府提出申请。镇党委、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米家务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米家务镇金龙路北口(米家务中学对面)

邮箱地址:mjwzdzb@163.com

联系电话:0312—5732571

邮政编码:0718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米家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米家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米家务镇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1)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3)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2、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4、答复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5、提供信息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