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上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局实际,编制更新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责

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发布在雄县人民政府官网。

(二)公开形式。 

1.雄县人民政府网站

 雄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ongxian.gov.cn)是雄县政府官方网站,县审计局办公室在雄县政府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政务新媒体

雄县审计局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二)受理机构。雄县审计局,地址:雄县雄州路481号政府综合楼723房间,邮箱:xxsjj@163.com

(三)提出申请。为提高申请处理效率,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提供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电话或邮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发送后电子邮件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四)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审查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处理时限。本机关根据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事项,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以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本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按照编制的《目录》内容,根据所负责工作完成事项和信息公开时限要求,及时编制信息,经公文流转系统,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法规处审核后,报厅保密委员会审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发布,或根据上级要求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信息提供、发布、上网实行保密审查、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二)信息发布、上网,坚持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政府信息公开前,相关业务股室、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由本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应当公开的信息,经本机关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核定后予以发布。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