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制度》的通知

雄政办函〔20211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雄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省、新区要求,结合我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四条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遵循“三同步制度”,即: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八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政策向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九条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回应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第十条  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回应效果。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摄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政府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组成部门、承担政府职能的其他部门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