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及保障范围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
将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19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16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1440元/(人·月)(按规定实行补差发放);
将已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应具有新区本地户籍。需符合以下标准——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已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
二、办理流程
一是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认定程序提出申请: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有意愿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
审核:村(居)委会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县社会工作部(城市管理局);乡镇、县社会工作部(城市管理局)进行查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提交县公共服务局;县公共服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县公共服务局签署《基本生活补贴使用监护协议书》,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将原渠道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所需材料1.《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字的银行卡、一卡通复印件。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二是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
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三、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县社会工作部(城市管理局)。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