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雄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工委: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请各乡镇(社工委)高度重视,切实抓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高龄津贴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雄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自202311日起执行。

三、收款银行(根据政策调整,请以各乡镇要求为准)

    行:社工委、大营镇

信 用 社:雄州镇、龙湾镇、朱各庄镇、北沙口乡、

米家务镇、双堂乡、昝岗镇、张岗乡

邮政储蓄: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

四、申报审核

高龄津贴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社工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无法表达意愿的老年人,由扶养人或村(社区)负责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确认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乡镇(社工委)审核。

(三)乡镇(社工委)民政部门复审。乡镇(社工委)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并将申请资料、申报审批表、发放花名册、统计表、本月新增和上月取消台账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对高龄津贴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将拨款方案表报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款后,将款项由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动态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对象动态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津贴对象所在村(社区)是本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社工委)是所属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

(一)及时变更、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要告知迁出乡镇的村(社区)和迁入乡镇的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报乡镇(社工委),乡镇(社工委)审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作变更调整。迁出乡镇(社工委)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乡镇(社工委)续发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户籍迁出管辖范围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二)建立核查机制。各乡镇(社工委)、村(社区)要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逐户逐人核查到位。每月核查、每月统计高龄津贴对象是否健在,特别是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要列为重点,加强核查。对已经死亡、迁移出辖区的高龄津贴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严禁享受对象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龄津贴的情况发生。

1.月查月报制度。每月各村(社区)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乡镇(社工委),各乡镇(社工委)复查审核后形成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变动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县级民政部门。新增高龄津贴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2.年审报告制度。每年9-10月,各乡镇(社工委)、村(社区)对高龄津贴工作进行年审。采取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上门年审或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高龄津贴存折等有效证件到村(社区)接受年审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主动上门服务或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不得强行或变相要求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高龄津贴老人报到。年审工作结束后,各乡镇(社工委)将人员台账在辖区内张榜公示,并形成年审报告报县级民政部门。

3.抽查制度。每年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三)信息共享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各乡镇(社工委)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建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六、资金发放

(一)高龄津贴实行每月发放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龄津贴自申请之日的当月发放,超过申请年龄须申请才能享受津贴政策。已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达到晋升津贴档次的年龄后,无需另行申请。高龄津贴银行账户为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本人,特殊情况下经本人同意并确定本人使用,银行账户可变更为高龄津贴对象扶养人。需额外提供扶养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并注明与老人关系。

(二)各乡镇(社工委)在季度核查或年审工作中,对三个月都无法联系上的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且信息比对又未提供死亡数据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核准实情后,补发其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享受对象死亡、迁移出管辖区,或经查实有重复享受、虚报申领等情况的,各乡镇(社工委)要第一时间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减停发高龄津贴。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发放高龄津贴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高龄津贴对象所在镇(社工委)负责追缴违规资金。

七、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社工委)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高龄津贴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查、审核、汇总、上报、发放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组干部按月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救助对象变动情况。村(社区)负责高龄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季度和年终的复核审查,做好人员变动统计,特别是及时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情况。

(二)县级民政部门是高龄津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结算、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镇(社工委)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津贴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乡镇(社工委)要与公安、社保、卫生等部门积极交流,加强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比对,提高高龄老人信息采集准确率。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八、监督管理

各乡镇(社工委)与县级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v报、冒领高龄津贴。

2.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津贴的。

3.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