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贴政策

就业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界定1、城镇“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40周岁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需有正规的工作档案)。2、享受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指经各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3、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新区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新区或所在县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成员。4、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人员。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复转军人: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7、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含民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四)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适用对象

上述被认定的七类人员中的自营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未取得营业执照、街头商贩、居家就业)、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临时就业者(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二)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申请主体

实现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适用对象

确实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年龄偏大(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和残疾家庭等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对象。

注: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问题整改实施方案》中,对安置对象的范围进一步说明,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个岗位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三)申请主体

由各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部门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适用对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得高于见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30%。

(二)补贴标准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2200元/月,16-24岁失业青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再进行调整。

(三)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新区征迁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除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三)补贴期限

对于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吸纳新区征迁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主体

     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的企业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六、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适用对象

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主体

     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的企业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