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综合执法局关于2025年第0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雄县综合执法局

关于2025年第0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3经营单位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SBJ25130000001931804ZX的不合格食品

  1.基本情况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J25130000001931804ZX

样品名称

带皮猪肉

生产日期

2025-02-0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雄县大营镇每日鲜蔬菜水果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水分

检验机构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02-27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03-04

  

2.处置情况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58.25公斤),货值(1281.50元);已销售数量:(58.25公斤),库存(未销售)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配合)召回数量:(0)。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农药最大残留超标)。

行政处罚

1)于(202537日)立案,(2025325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3)已于(2025325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综执大营不决【2025】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

整改复查

经营者于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25-03-14)。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向消费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向消费者说明情况赔礼道歉;组织店内员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习;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产品批次检验报告,详细登记进销货台账)。

 

 

  抽样编号为DBJ25131500123133291ZX的不合格食品

  1.基本情况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5131500123133291ZX

样品名称

鸡蛋

生产日期

2025-03-03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雄县龙湾伟晴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甲硝唑

检验机构

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03-2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03-25

  

2.处置情况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89.40公斤),货值(321.84元);已销售数量:(89.40公斤),库存(未销售)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配合)召回数量:(0)。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甲硝唑超标)。

行政处罚

1)于(2025326日)立案,(2025423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3)已于(2025423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综执龙湾免罚【2025】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

整改复查

经营者于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25-03-28)。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严格查验进货票据,登记台账)。

 

 

 

 

抽样编号为DBJ25131500123133640的不合格食品

  1.基本情况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5131500123133640

样品名称

江米条

生产日期

2025-01-20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河北旺悦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雄县双堂乡宝兑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03-2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03-25

  

2.处置情况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4.2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数量:(4.2公斤),库存(未销售)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配合)召回数量:(0)。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

行政处罚

1)于(2025325日)立案,(202548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3)已于(202548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综执米家务不罚【2025】0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

整改复查

经营者于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25-03-25)。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向消费者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向消费者说明情况赔礼道歉;组织店内员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习;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产品批次检验报告,详细登记进销货台账)。

 

 二、公示情况

  核查处置情况由我局公布。

 

雄县综合执法局     

20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