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
发布时间:2025-02-1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一、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新区党工委和县委关于“三农”、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点的“三农”、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棉、油、菜、水果、肉、蛋、奶、蜜、渔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县农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指导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河道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五)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十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划界河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十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井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二十四)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农村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水利部门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六)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承办上级及县级总河长、河长湖长交办的事项,协助上级及县级总河湖长、河长湖长对各部门履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地点 雄县雄州路481号雄县人民政府6楼 雄县温泉路256号雄县水利局 三、办公时间 1.6月至8月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其他月份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0312-5561714 五、负责人姓名 刘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