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06-2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系列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雄安新区高点定位,进一步规范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文明殡葬、绿色殡葬,推进雄县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坚定不移推行火葬,坚定不移深化土葬改革,积极稳妥巩固和提升火化率,杜绝一切形式的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深入推进“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依法治理、集中管控”机制,采取宣传引导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疏堵结合的治理方针,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在辖区内实行全面火葬,大力整治土葬问题的工作任务,力争实现三个工作目标:一是辖区内火化率100%;二是杜绝一切形式的土葬(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三是全县范围内不见坟头。 三、文件依据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雄县殡葬管理办法》和《雄县文明祭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台文件。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针对雄县全域范围,自出台之日起开始实施。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全面实行火葬,杜绝一切形式的土葬。(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各乡镇(社工委)、村(社区)负责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发挥乡镇(社工委)综合执法职能,坚定不移推行火葬,做到辖区内火化率100%。辖区内居民逝世后,村(社区)要在第一时间责专人全程盯办,督促丧主将逝者遗体进行火化,并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安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存放在各乡镇骨灰堂、新区殡仪馆。对于违反规定未进行火化直接土葬或火化后将骨灰盒直接土葬、二次装入棺木土葬等行为,由属地乡镇(社工委)、村(社区)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的,由县民政局、公安局、属地乡镇(社工委)进行联合执法。征迁工作中应迁未迁(含放弃)的坟墓,由各乡镇统一迁移存放至各乡镇骨灰堂内或实行节地生态葬。 (二)全县范围内不见坟头,各乡镇组织平坟工作“回头看”。各乡镇切实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组织自查自纠,对辖区内坟茔清理情况进行“回头看”,一是统计各乡镇现存坟茔数量并建立台账,经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民政局;二是加大坟茔清理的工作力度,防止反弹,做到辖区内无坟头、墓碑。各乡镇于6月10日前完成“回头看”工作,县民政局做好督导验收工作。 (三)加强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管理。对于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服务丧葬用品的,按照《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相关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属地政府,对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制止或罚款。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县域辖区村(居)民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免除火化费、骨灰寄存费。对火化后骨灰盒不再土葬而是存入骨灰堂的奖励1000元。按照新区保持现状,不增一砖一瓦、不添一草一木的管控要求,2022年6月1日之后的新增坟茔不予征迁补偿。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自出台之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