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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06-0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办理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县级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开业资质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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