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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域内)
发布时间:2017-06-0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域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申请表》;2、企业章程;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使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县级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开业资质进行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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