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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许可
发布时间:2017-06-0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港务 监督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港务监督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 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第十七条: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 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以下简称签证薄),由船舶驾驶员向港 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定》规定的一般签证的条件;

2.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向航行、作业相关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3.在不同海事管理机关之间定线航行的船舶,分别向有关海事机构申请定期签证。

办理材料

1.船员适任证书;

2.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

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 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核发进出港口签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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