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申请条件
1、有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4、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办理材料
1、《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评估报告;
3、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报告;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禁航事事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县交通运输局行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