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申请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或应急预案。
办理材料
1、《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申请》;
2、《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3、作业计划。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