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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废油船拆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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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拆船单位在废船拆解前,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必须送到岸上集中处理,并不得采用渗坑、渗井的处理方式。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经港务监督检查核准后,方可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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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污染物质已经清除完毕,且清除报告中的内容与《污染物质报告书》中的申报内容相符;2、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符合拆解作业要求;3、测爆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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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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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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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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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312--586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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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县交通运输局行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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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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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