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航标审批
设定依据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申请条件
1、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航标设置、撤除符合航标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转用航标;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6、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办理材料
1、《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申请书》(一式两份);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3、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4、航标养护方案;5、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6、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9、使用土地批文或证件。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