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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2017-06-0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第八项打捞沉船、沉物;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申请条件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办理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施工作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员适任证书及影印件;

7、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通航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2、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必要时)。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县交通运输局行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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