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第二条第(九)项: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申请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平台经拖航检验合格;
4.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6.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办理材料
1.《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越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2.船检机构出具的相关适航、适拖证明;
3.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4.载运或拖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5.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专家评审意见;
7.航行通告发布申请;
8.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2--5861233
办理流程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县交通运输局行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