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雄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布时间:2018-04-0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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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雄环罚[2018]002号 雄县中益纸塑包装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638055463678H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保定市雄县张岗乡刘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志 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证照复印件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你企业已通过第三方验收并积极进行了公示,违法时间较短,对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执行到位。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雄县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裁量标准“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安装了治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处以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叁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雄县支行 户名: 雄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 账 号: 1300166840805050528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雄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雄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