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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2026年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现将2026年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计费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残联)申报本单位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联审核结束后,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残保金缴纳额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无需缴纳残保金,但需要履行申报程序。

二、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及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用人单位向残联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阶段。时间为202631日至20261031日。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集中申报缴费阶段。残保金集中征期为202671日至20261130日。

(三)用人单位向残联申请复核阶段。用人单位对电子税务局展示的残保金计费依据有异议的,应在20261031日前向残联申请复核,确有特殊情况的,复核申请提交时间不得迟于20261130日。用人单位应在残联复核结束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审核方式和申报资料

(一)残联审核方式。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分为线上网办和线下窗口办理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办事”→选择按主题分类”→点击年检年审”→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办理点击在线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注:用人单位需要注册才能登录)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指定的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二)用人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1.网上办理(全程网办)。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2.申报材料窗口办理(现场办理)需提供:(1)加盖公章的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从河北政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原件1;2)残疾职工的入职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原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各1份,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提供)。

3.残保金集中征期内,用人单位对电子税务局展示的应缴残保金有异议、需要修改处于不可编辑状态的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首选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线上申请复核或线下到所属的残联窗口现场办理复核。需上传或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申请修改数据的情况说明;(2)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本单位在职职工作出明显标识)。

(三)残保金申报缴纳方式。税务部门将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以点对点方式向用人单位发送申报缴费通知和操作指引。收到缴费通知的单位,在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实行确认式申报和免填单服务,用人单位无需提供纸质或电子资料。

四、减免政策和注意事项

(一)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以申报即享方式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在职职工人数在30()以下的企业,我省继续实行免申即享方式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企业在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未参保但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应计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四)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向残联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联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六)2026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另行通知。

(七)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联咨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相关事宜;自集中征期开始后,用人单位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办税服务窗口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附件:全省各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涉及雄县部分)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227

 

来源:河北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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