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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河北省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知》(雄安公服发202217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养护白洋淀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白洋淀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白洋淀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布《雄县雄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白洋捕捞行为的通告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1.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做好渔政执法工作。

2.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清理辖区内各类网具,取缔各村电鱼船只,制止非法捕捞行为。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联合执法执行范围为白洋淀雄县辖区内水面。本通告长期执行。

四、通告政策依据

河北省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知》(雄安公服发〔2022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 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等四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五、重要内容

(一)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

1.禁渔区

鸟类栖息地及国控点周边、主航道及两侧等水域。

2.禁渔

禁渔区水域全年禁渔禁渔区以外水域每年禁渔期51612时至73112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1.禁渔区

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2.禁渔期

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单人单杆垂钓、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3.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

1禁止电、毒、炸捕鱼方式;

2禁止使用迷魂阵等渔具。

(三)处罚规定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雄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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