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3-0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河北省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知》(雄安公服发〔2022〕17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养护白洋淀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白洋淀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白洋淀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特发布《雄县雄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告》。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1.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做好渔政执法工作。 2.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清理辖区内各类网具,取缔各村电鱼船只,制止非法捕捞行为。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联合执法执行范围为白洋淀雄县辖区内水面。本通告长期执行。 四、通告政策依据 河北省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知》(雄安公服发〔2022〕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 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等四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五、重要内容 (一)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 1.禁渔区 鸟类栖息地及国控点周边、主航道及两侧等水域。 2.禁渔期 禁渔区水域全年禁渔,禁渔区以外水域每年禁渔期为5月16日 (二)禁止作业类型 1.禁渔区 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2.禁渔期 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单人单杆垂钓、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3.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 (1)禁止电、毒、炸捕鱼方式; (2)禁止使用迷魂阵等渔具。 (三)处罚规定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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