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3-03-0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雄政通〔2023〕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养护白洋淀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白洋淀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白洋淀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 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等四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 (一)禁渔区 鸟类栖息地及国控点周边、主航道及两侧等水域。 (二)禁渔期 禁渔区水域全年禁渔,禁渔区以外水域每年禁渔期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一)禁渔区 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二)禁渔期 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单人单杆垂钓、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三)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 1.禁止电、毒、炸捕鱼方式; 2.禁止使用迷魂阵等渔具。 三、处罚规定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做好渔政执法工作。 (二)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清理辖区内各类网具,取缔各村电鱼船只,制止非法捕捞行为。 特此通告
雄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